为稳步扩大学校博士后招收规模,改善博士后招收结构,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待遇,促进学校博士后工作不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二、工资保险待遇
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一)岗位工资。博士后的岗位工资按副教授二级岗位确定。
(二)薪级工资。博士后首次进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进站满1年后的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的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博士后按照确定的岗位类别、等级标准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含云南省规定的部分即基础性绩效工资Ⅰ和学校确定的部分即基础性绩效工资Ⅱ)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博士后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中期考核结果或出站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优秀的,一次性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2.4万元;未考核、未按期考核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险。博士后津贴补贴按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
(六)博士后享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一般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超过36个月的不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期限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不再享受。
(七)获国际交流计划等博士后专项人才培养计划资助出国(境)超过1年的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工资等待遇按原单位出国人员有关规定办理,非在职博士后、外籍博士后不再享受学校工资等待遇。其受资助经费中用于支付其出国(境)期间生活补助、医疗保险等费用由学校按相关规定按月支付受资助博士后。
(八)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其享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不超过48个月,超过48个月的不再享受。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从满24个月起,由合作导师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并负责发放,所需费用从科技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其它
(一)外籍(含港澳台)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在站期间不享受学校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其它保险按学校聘用外籍人员有关规定由个人、外事处办理。
(二)列入非在职博士后管理的项目博士后的工资保险待遇,由项目组参照本办法发放。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的,一律停发工资等待遇,停缴社会保险。
(四)博士后的绩效工资和奖励经费不计入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总量。
(五)本办法中的博士后进站考核、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进站的,工资待遇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发文之下月起按本办法进行调整;工资待遇高于本办法的,保留现工资待遇。
(七)享受本办法规定工资待遇的博士后,其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以上个人待遇,除国家有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其个人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九)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昆理工大校字〔2015〕114号)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印
上一条: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考核办法(试行)
下一条: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研究工作报告答辩及研究工作报告答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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