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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非在职博士后工资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3-10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稳步扩大学校博士后招收规模,改善博士后招收结构,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待遇,促进学校博士后工作不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二、工资保险待遇

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一)岗位工资。博士后的岗位工资按副教授二级岗位确定。

(二)薪级工资。博士后首次进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进站满1年后的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的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博士后按照确定的岗位类别、等级标准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含云南省规定的部分即基础性绩效工资Ⅰ和学校确定的部分即基础性绩效工资Ⅱ)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博士后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中期考核结果或出站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优秀的,一次性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2.4万元;未考核、未按期考核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险。博士后津贴补贴按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

(六)博士后享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一般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超过36个月的不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期限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不再享受。

(七)获国际交流计划等博士后专项人才培养计划资助出国(境)超过1年的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工资等待遇按原单位出国人员有关规定办理,非在职博士后、外籍博士后不再享受学校工资等待遇。其受资助经费中用于支付其出国(境)期间生活补助、医疗保险等费用由学校按相关规定按月支付受资助博士后。

(八)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其享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不超过48个月,超过48个月的不再享受。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从满24个月起,由合作导师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并负责发放,所需费用从科技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其它

(一)外籍(含港澳台)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在站期间不享受学校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其它保险按学校聘用外籍人员有关规定由个人、外事处办理。

(二)列入非在职博士后管理的项目博士后的工资保险待遇,由项目组参照本办法发放。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的,一律停发工资等待遇,停缴社会保险。

(四)博士后的绩效工资和奖励经费不计入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总量。

(五)本办法中的博士后进站考核、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进站的,工资待遇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发文之下月起按本办法进行调整;工资待遇高于本办法的,保留现工资待遇。

(七)享受本办法规定工资待遇的博士后,其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以上个人待遇,除国家有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其个人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九)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昆理工大校字〔2015〕114号)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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